本文摘要:据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布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据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布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据理解,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险费,在发给保险金时再行根据当期税率交纳税款。
由于边际税率有所不同,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可以有效地撬动个人出售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通报具体,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出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开支,容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减;算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嗣后不征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发给商业养老金时再行征税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如下:个人缴付税前扣减标准:获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扣除的个人,其交纳的保险费呈请在申报扣减当月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限额实情扣减,扣减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益的6%和1000元孰较低办法确认。获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的总承包租用经营扣除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总承包租用经营者,其交纳的保险费呈请在申报扣减当年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限额实情扣减,扣减限额按照不多达当年增值税收益的6%和12000元孰较低办法确认。
账户资金收益嗣后不征收:算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付期间嗣后不征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发给商业养老金征收:个人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发给商业养老金,发给期限应以为终生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再次发生保险合同誓约的全残或患有根本性疾病的,可以重复使用发给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超过规定条件时发给的商业养老金收益,其中25%部分不予征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出来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算入“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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